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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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委第17期信息专递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4日作者:未保委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信息专递
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
 ( 总第十七期   2007年 11月 )
 
主编:李春生 责任编辑:廖满堂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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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动态
一、《湖北青少年维权在行动》新闻专题片完成审核并正式播出
2007年9月,由湖北电视总台教育频道拍摄的《湖北青少年维权在行动》系列新闻专题片完成审核并开始播出。经律协和团省委有关领导对专题片所进行的多次审核,我们和电视台对专题片的一些修改方案统一了意见,并对专题片进行了整理和完善,于9月6日完成全片审核,并已于9月10日正式播出。
二、完成了新一届未保会的人员调整方案
2007年9月12日,应省律协的要求,我们起草完成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名单。该名单保留了一部分老委员,结合我省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对一些人员进行了调整,以适应我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需要。为了确保全省志愿律师网络的健康发展,在这次人员名单调整中,我们把武汉市律协未保委主任作为省律协未保委副主任,把各市、州律协未保委主任一律作为省律协未保委委员。该名单包括了1名主任,3名副主任,除武汉外其他16名各市、州律协未保主任,及23名志愿律师。
三、考察指导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工作站未保工作
2007年9月17日,我们接到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站主任李龙电话,一是请我们去学院作指导,二是要我们向工作站提供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三是商定一个未成年人维权的案例作模拟法庭用,基于以上三点情况,9月19日,我与袁良明主任一同前往武科大城市学院,经过听取李龙就工作站运作情况的汇报,结合对未保工作的考察结果,我们与大学生工作站一起对后期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随后达成以下共识:第一,办好一个未成年人维权的模拟法庭开庭的案件,由我们提供案例,工作站具体组织实施,然后请校领导,省律协,团省委的领导观摩;第二,办好百家社区大学生维权工作巡回展,具体由学院负责落实;第三,加强与各高校合作,尤其加强对外互动和交流。
四、完成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维权服务中心的简介说明及广告设计工作
为了配合湖北省律协对全省未保志愿律师的培训活动,宣传我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我们对维权服务中心及律协未保委自成立以来所做的未保工作进行了概括总结,对维权服务中心和律协未保委的创设性质及意义予以彰示,这些总结说明对宣传维权服务中心,加强志愿律师未成年人维权意识及职业道德素质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这个简介将在11月召开的全省志愿律师培训会上散发。
五、召开了主任会议,总结了今年以来的工作,讨论了关于培训志愿律师的有关问题
10月10日,主任袁良明,副主任李春生,李艳楼,许高真在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召开了主任会议。通报了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了今年以来的10项工作。讨论了关于11月上旬全省志愿律师培训的几个问题。一是对会议议程作了安排。二是对会议组织准备进行了分工。决定李艳楼负责会务材料准备,袁良明负责邀请武大教授和法院,检察院讲课老师,三是决定了会上所发资料。主要是,省未保委编的书,未保委及中心简介,北京资料,刻专题片光碟。四是几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大会合影,第二,横幅,第三,讲课费。
六、赴陕西西安参加了专职律师能力建设—社会性别培训
2007年11月1日—3日,包括湖北省在内的15个省的专职律师在西安参加了专职律师能力建设—社会性别培训。会上,西北工业大学郭慧敏教授为参会律师进行了性别与法律的本土化、儿童权利及法律援助、国际人权法在中国法律援助中的运用、律师的主动性与能动性等方面的培训,这次培训为我们今后的未成年人维权事业拓宽了理念,开拓了视野。
七、成功举办了2007年度“百城千县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培训”湖北省培训会议
2007年度“百城千县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培训”湖北省培训会议,在省司法厅、省律协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由省律协未保委、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自10月份开始筹备,于2007年11月6-7日在武汉市成功举办。参加此次培训的107名志愿律师,分别来自武汉和全省16个市、州,其中各市、州的志愿律师达到80%,女律师占到30%。在此次培训活动中,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主任、教授林莉红负责讲授中国转型社会中的公益诉讼;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负责讲授未成年人维权的角度与方法;武汉中院民二庭庭长童新老师负责讲授校园伤害案件的儿童损害赔偿;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办公室林晓红老师负责讲授起诉阶段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期间同时召开了全体委员及各市州未保委主任会议,对今年以来的工作做了总结,通报了当前在未保工作上的情况和问题,安排了今后我省未成年人维权保护的相关工作,未保委副主任李春生在培训结束后作了总结。
此次全省志愿律师能力建设培训有针对性地从我省未保事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紧密结合未保工作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对我省未保志愿律师今后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更好的推动了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
八、组织部分委员和志愿律师参加了省厅团委组织的“法律服务监所行”主题实践活动
11月28日上午,厅团委组织了“法律服务监所行”主题实践活动。根据活动要求,我们选派了8名志愿律师,其中委员3名,志愿律师5名,参加了这项活动。他们除对未成年犯开展法律咨询外,还对他们进行了专题讲座,与未成年人管教所签订了帮教协议,受到管教干部的好评。
九、在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组织了未成年人案件模拟法庭活动
2007年11月29日,湖北律协未保委在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学术报告厅组织举办了未成人犯罪案件模拟法庭。参加这次活动的有,律协副会长邱保民、团省委权益部副部长徐蓉、湖北律协未保委主任袁良明、副主任李春生、秘书长廖满堂、委员杨彦萍、田圣斌、志愿律师喻爱萍等参加了本次活动。此次模拟法庭案件由杨艳萍、俞爱萍两位律师提供案例,我们先后到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站做模拟法庭开庭准备,让大学生们从模拟法庭中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知识的同时增加社会责任感公益心。
十、妥善处理了以汪银泉等36起投诉咨询案件
11月份以来,由于楚天都市报的媒体宣传,本月未成年人投诉咨询案件急剧上升,达到36起。这些案件既有来自偏远的郧西、鄂南山村,也有来自武汉及各市、州的干部、医务工作者、教师和市民的诉求,主要是校园伤害、交通事故和性侵犯三大类案件。其中校园伤害尤为突出。对这些案件除一些简单咨询的并给及时解答外,其余需要律师办理的,我们都一一指派给了所在地区的律协未保委或志愿律师。
 
二、活动园地
与未成年服刑人员面对面
湖北省律协未保委志愿律师参加“法律服务监所行”活动
 
2007年11月28日早上八点,我们未保委一行八名律师前往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参加由湖北省司法厅团委组织的“法律服务监所行”活动。作为律师志愿者代表我们将与帮教中队民警签订法律帮扶协议,现场对未成年服刑人员开展法律咨询,同时我作为律师志愿者代表还将进行一场法律知识讲座。
由于路途较偏远,颠簸的路程与莫名的期待与些许的紧张一直伴随着我。期待,是因为这是我第一次走进未成年服刑场所,以前与他们的接触多在看守所或法庭上,他们还好吗?从一个花季少年沦为阶下囚,犯罪、关押、审判、蹲监,此时此刻的他们在想什么?做些什么......。紧张,是因为我不知道对他们的法律讲座究竟该采取怎样的方式,虽然我已做了充分的准备,虽然法律讲座对我而言确实不算什么难事,但毕竟他们不同于一般的孩子,实施了那么严重的犯罪行为,经历了各个法律程序,还有谁能比他们更彻底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威严?他们究竟如何看待法律?
此次“法律服务监所行”主题实践活动是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贯彻落实湖北团省委关于青年志愿者行动和对困难青少年开展扶助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青年法律服务志愿者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在教罪犯、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及时解决罪犯、劳教人员存在的法律困惑和问题,切实增强罪犯、劳教人员法律素质,促进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和教育转化,维护监所安全稳定。
活动开始,团省委领导、省司法厅领导、省未管所领导分别致辞讲话,催人奋进;向未成年服刑人员代表赠送法律书籍和法制宣传光碟,隆重热烈;律师志愿者与帮教中队民警签订法律帮扶协议,新颖而庄重。在整个过程中,给我造成最大震撼的是坐在下面400多名未成年服刑人员一次次的掌声,整齐有力、负有节奏、训练有素,显然不大符合这个年龄段孩子的天性,听着令我有些酸楚。鲍艳律师在她的感言中也写到“现场最让我感动的是一次次经久不息雷鸣般的掌声。端坐在会场的花季孩子们,绝大多数是男孩,只有7、8个女孩。我不知道他们都是什么原因,实施了什么行为,付出了这样的代价,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稚嫩的脸庞略显苍白,却有着与年龄不相称的一点点沧桑;他们迷离的眼神显得空洞、茫然,那种无措甚至无奈,深深触动了我的心弦,触动的好痛,好痛,久久不能平复。”
法制讲座的气氛是愉快而融洽的,活泼互动、通俗易懂,后排孩子使劲伸长脖子力图看得更清楚的模样给我这几乎没有什么学术研究价值和理论深度的讲座增加了点信心。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还是着实让我有点惊讶,事后一个管教民警告诉我他们很多都是不明白法律是怎么回事就进来了,加上文化水平很低,有的来自偏远地区,所以即使他们犯了罪,受到了刑罚,但还是对法律知之甚少。我在想,他们在进来之前,在学校里是否得到过恰当的法律知识的教育?也许根本没有;也许有,但太注重形式,没有在孩子们的心中形成足够的警戒。我们未成年人保护的志愿律师是否曾静下心来好好思考,孩子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教育?至少我认为简单、形象是基础。他们太小,能听得懂我们大谈特谈未保法、刑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等吗?无非同我们小时候一样慑于老师的威严而只能似懂非懂地坐在那儿听而已,到最后你让他回答什么是法律照样不懂,记忆力好的也仅限于熟练背诵法的定义罢了。我们是需要告诉他们未成年人有多少,有什么样的权利?还是更应该在他们心里播下守法、法律不容违反的种子?我们常说“一句话可以改变人生”。回忆我们自己的成长过程,肯定会有那么一两句话让我们终身铭记,或者一本书足足影响了我们人生的方向。因此,我们应非常珍惜每次对未成年人的法制讲座的机会,认真组织好讲座内容,要把法的精髓渗透到他们幼小的心灵当中去,至少要有一句话能深深地刻在他们的脑海中。
未成年服刑人员,这些孩子不管以前他们究竟犯下了怎样恶劣的罪行,他们除了更应该学习法律外,还同样面临其他孩子一样的问题——将来。他们总有一天将回归社会,他们将拿什么来养活自己?一位志愿律师写到“我觉得对这些失足孩子的改造教育固然重要,但是怎样才能让他们能够正常的回归社会,杜绝再犯,才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他们普及法律知识教育,传授生存技能,树立自新自强价值观念,提供形式多样的就业帮助和指导,最终使社会接纳他们,使他们立足社会。我想,律师在他们改造过程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那么在帮助他们重新走上社会的过程中,是不是也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以什么方式、方法去帮助他们?这也是值得探索的课题。这是全社会的责任,律师也应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汪月丹律师写到“和未成年人犯进行交心谈心过程中,深刻的感觉到他们对未来一片迷惘,而对法律有抵触情绪。我作为“法律服务监所行”的青年律师志愿者,感到责任重大,任务相当繁重。”
这次活动时间虽短,我们能做的也很有限,但感受却很深,正如一位律师所说“我不知道这次活动是否能从真正意义上给他们带来什么,但是至少我们正在努力、探索和践行。”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李斌、陈卫红、李凯 、汪月丹、鲍艳、张亚卿、蒙庆华、李艳楼供稿)
 
 
三、知识园地
   
…… 新法速递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网站链接:
未保委、维权中心 http://www.sunshine-hb.com
湖北共青团 http://www.hubeiyouth.com
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 http://www.chinachild.org
 
稿约:《信息专递》作为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中国(湖北省)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交流平台,反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动态、发表未成年人保护研究成果、介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知识等。希望各位委员、律师踊跃投稿。
联系人:李春生 廖满堂
联系电话:027-86772802 13477007055    邮政编码: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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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共印:30份
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                2007年11月30